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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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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设立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个标准,其中特别困难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3800 元人民币、一般困难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 2800 元人民币。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每年 9 月开始受理申请,10 月 31 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者在简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并作出信誉承诺后,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要以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 4/5 且参加评议的学生 4/5 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民主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说明情况,由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定。

3.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初审。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 3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

5.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 —

3.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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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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